焦作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所能享受的待遇

导语 说起医疗保险,相信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之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篇

  (一)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用人单位缴7%,职工个人缴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享受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构成,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3.1%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7%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金额主要用于门诊医疗,也可用于住院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具体病种有24种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6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100%收取,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按50%执行。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投保范围为参加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单位支付35元,个人支付35元)。

  享受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的报销额度超出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个人共同负担,大额保险负担90%,个人负担10%。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篇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不属于职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的人。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450元。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纳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享受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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